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事業單位考試中,法律部分喜歡考察一些與生活實踐相關的法律知識,比如繼承、監護、侵權責任和婚姻等相關條文規定,今天大家就來了解一下關于婚姻財產的一些規定;橐鲐敭a包括兩個類別,一個是夫妻個人財產,一個是夫妻共同財產。兩者分別包括:
一、夫妻個人財產
(一) 一方的婚前財產;
(二) 一方因身體受到傷害獲得的醫療費、殘疾人生活補助費等費用;
(三) 點名贈與或由一方繼承的財產;
(四) 一方專用的生活用品;
(五) 軍人的傷亡保險金、傷殘補助金、醫藥生活補助費;
(六) 婚后父母為夫妻共同生活購買的房產,登記在一方名下。
二、夫妻共同財產
(一) 婚姻關系存續期間的工資、獎金;
(二) 婚姻關系存續期間的生產、經營的收益;
(三) 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已經實際取得或者確定可以取得的知識產權收益;
(四) 婚姻關系存續期間非點名贈與其中一方的贈與或者繼承的財產;
(五) 婚姻關系存續期間以一方的個人財產投資取得的收益;
(六) 婚姻關系存續期間一方實際取得或者應當取得的住房補貼、住房公積金
(七) 婚姻關系存續期間一方實際取得或者應當取得的養老保險金、破產安置補償費
(八) 婚姻關系存續期間軍人的復員費以及自主擇業費,計算方式為婚姻關系存續年限乘以年平均值。
(九) 婚后雙方父母出資購買的不動產,只登記在一方名下的,認定為夫妻雙方按份共有。
以上這些就是老師為大家分享的2020遼寧事業單位招聘考試備考文章:婚姻財產,希望大家認真領會加強練習,期待大家繼續關注同類話題的學習!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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